贵州省外语学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1-08-07 08:43:07 浏览:6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贵州省外语学会
英文名称:GUIZHOU SOCIETY OF FOREIGN LANGUAGES
缩写为:GSFL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贵州省外语学会是研究、探讨外语语言理论与实践、应用外语进行交际规则和策略、探讨应用语言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等规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本学会是合法的社会团体,是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动外语教育改革,团结和组织贵州省有志从事外语教育教学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外语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提高贵州省的外语学术和教学工作水平,为促进贵州省外语研究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提高贵州省全民外语素质而奠定坚实基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在贵州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领导下的贵州省外语工作者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五条 本学会的所在地: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语言学理论及外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组织、开展各种外语学术活动,总结、交流外语教学
和教研工作经验;
(三)开展同省内及其他省市的外语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介绍国内外的外语教学理论,交流外语教改信息;
(五)开展翻译咨询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原则: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学会实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活动的指导、课题的论证、咨询、鉴定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会下设八个分会
(一) 贵州省外语学会高校外语教学分会
(二) 贵州省外语学会高中外语教学分会
(三) 贵州省外语学会初中外语教学分会
(四) 贵州省外语学会小学外语教学分会
(五) 贵州省外语学会社会力量办学分会
(六) 贵州省外语学会国际交流分会
(七) 贵州省外语学会职业教育分会
(八) 贵州省外语学会等级测试分会
(九) 贵州省外语学会翻译分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有一定外语专业知识和理论,并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热心参与本会学术活动,并发表过较高科研成果的专业科研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会员登记表。
2.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学会会员。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学会中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领取和利用学会资料的权利。
(三)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撰写论文或专著,提供科研成果。
(六)向学会反映有关外语教学的情况和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凡我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连续两年不提交科研成果,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自愿退会时须书面通知学会。
第三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学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经上级研究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外语学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